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87号) 附件2.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①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②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③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④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地为当地的人员。(注:①已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的人员不予受理转入申请;②临时缴费账户人员需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确定当地为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地的才能申请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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