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经济控制”纳入家庭暴力、细化“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告诫书”规定、制止家暴行为可认定见义勇为......
3月1日,《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明确了家暴行为的四种类型,借助法治力量,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发现、处置、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
明确家暴行为四种类型
“经济控制”纳入家庭暴力
相对于2016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条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四种类型,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
根据《反家庭暴力条例》规定,“经济控制”包括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侵害行为。
在今年1月份,陕西西安的李女士在网上发布视频,称其丈夫多次对其殴打。值得注意的是,李女士在视频中提到作为全职太太的她向丈夫要500元生活费也要打欠条。
家暴视频在令网友愤怒的同时,也再次引发人们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和思考。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将家暴分为身体侵害和精神侵害两类,未将经济控制明确列入。因此,有法律界人士建议,尽快对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将经济控制行为纳入《反家庭暴力法》。
吴江区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庭长洪永洋介绍,《反家庭暴力条例》将家暴行为明确化,不论是对普法还是法院裁判以及社会治理,都具有很明确的指引性。
“将‘经济控制’进行了明确,是体现各个家庭成员尤其是全职太太的价值。”洪永洋解释,“如果因为收入差距发生非正常的‘经济控制’,造成摧毁弱势一方的自尊和自我价值认同感,其危害不亚于肉体伤害!”
制止家暴行为可认定见义勇为
倡导“见义勇为”也需机制保障
《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经公安机关查实,符合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
不难看出,由于“家暴是别人家务事”的观念的存在,不少人即便目睹了家暴也不方便插手,这无形中也纵容了一些家暴行为。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吴宇云表示,将“制止家暴”和“见义勇为”相关联,不难看出,这一规定体现出了法律对于保护弱势群体、维护公平正义的力度和善意。
也有人提出疑问,在见义勇为时,会不会上演“农夫与蛇”的故事?因为制止家暴时,有时会不可避免地出现肢体冲突的情况。如果受害人埋怨救助者“反咬一口”该怎么办呢?
2020年,在媒体报道中就发生过一起现实版“农夫与蛇”的故事。吴先生几人路遇一男子对妻子施暴,上前劝架后反被对方殴打,妻子不仅诬陷吴先生“欺负她”,还表示“我老公除了我谁也不能碰!”。幸运的是,当地警方在调取监控后不仅还了吴先生清白,还要求夫妻双方对吴先生进行经济赔偿。
吴宇云表示,“家暴”并非家务事,也是对他人身体的不法侵害,“全社会倡导‘见义勇为’的风气,也需要健全机制,让群众可以放心地挺身而出。”
惩治手段再升级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被失信惩戒
在《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中,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进行了丰富和细化,规定家暴受害人可以申请多项保护措施,人身安全保护可以采取“禁止令”“远离令”“迁出令”等8种措施。
同时,在执行方面,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二十四小时内核实被申请人情况,告知其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做好记录。
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被申请人进行跟踪查访,监督被申请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通过将执行的流程进行丰富和细化,就明确了各个单位和环节的具体职能,也将隐蔽的‘家事’受到社会的监督,这也是有效制止家暴的手段之一。”吴江区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庭长洪永洋解释。
值得一提的是,《反家庭暴力条例》还加强社会信用管理,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将其失信信息纳入社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施失信惩戒”,以此更好地发挥信用惩戒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约束作用。
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的相关流程也更为完善和具体,列出了可以出具告诫书的五种情形。
出具的告诫书除了送达基层相关组织,还可以应受害人要求送达加害人所在单位。同时,公安机关在实施告诫时,可以邀请基层组织和加害人所在单位参加。
警惕“暴力反噬”
“一念之间”的爆发或上演“人间悲剧”
云南85后女子李小芳(化名)长期遭到丈夫李军(化名)的家暴。2021年4月的一天,李小芳被丈夫打到尿裤子,丈夫追打李小芳时踩到尿液摔倒。李小芳害怕丈夫爬起来继续殴打自己,遂乘机上前勒住丈夫脖子30多分钟,后打电话报警。因担心丈夫装死,李小芳又用围巾勒住脖子20多分钟直到有人来才放手。经鉴定,丈夫系被他人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近日,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一审刑事判决结果,被告人李小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小芳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被害人,其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在相关的媒体报道中,时常能见到类似的案件,长期的暴力和恐惧让整个家庭成为了一触即发的“火山”。从家暴受害者到刑事犯罪的嫌疑人,有时就是“一念之间”的爆发。他们中有深受家暴摧残的“妻子”,也有从小对暴力耳濡目染的子女。
“从办理的相关案件来看,家庭中经常用暴力解决问题的人,也有可能被暴力‘反噬’。反对家暴,保护的其实是家庭中的每一位成员。”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吴宇云说。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到《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法律法规的出台不仅仅是给施暴者予以法律威慑,也在不断地冲击着“家丑不可外扬”“打老婆合情合理”的错误家庭理念,更是在执行层面提醒着职能部门——反对家暴,不容“失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