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 1、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辖地; 2、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3、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智力障碍或者精神障碍等); 4、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5、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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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苏州虎丘区华山路95号婚姻登记处3楼1-5号综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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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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