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2014〕25号) 附件2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 第四条:①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应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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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苏州高新区狮山路22号人才广场3楼社保服务大厅综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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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09:00-11:3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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