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规范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一)收购、销售、租赁;(二)经纪;(三)进出口经营;(四)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五)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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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科普路50号二楼文体旅综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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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到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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