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第三十五条第二、三款:“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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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苏州高新区科普路50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05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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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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