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 (1)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3)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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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办公地点A: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科普路50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8号城市管理综窗;办公地点B: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科普路58号科技大厦61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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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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