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 无特殊情况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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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 (一)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或者确认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造、改造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维修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 |
办理地址 | 苏州高新区科普路50号政务服务中心2F城乡发展综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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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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