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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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规定 | 【规章】《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
办理地址 | 苏州市永和路6号狮山横塘便民服务中心5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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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法定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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