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①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②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 ||
---|---|---|---|
禁止性规定 |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
办理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22号人才广场301室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微信搜索并关注姑苏网,对话框回复失业保险,即可获得失业保险相关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