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 (一)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1 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 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3 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二)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申请。 (三)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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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规定 | 无其他禁止性规定。 |
办理地址 | 苏州市高新区锦峰路199号锦峰大厦五楼 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 综合受理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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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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