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21号)第一条:(1)非省内户籍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2)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3)在省内某市(县、区)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延长缴费地为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所在地;(4)在省内各市(县、区)缴费年限均未满10年但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延长缴费地为省内最后一个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所在地。第二条:(1)省内户籍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2)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地一致的,延长缴费地为户籍地;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且在其他非户籍地缴费均不满10年的,延长缴费地为户籍地; 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但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或户籍地延长缴费。
办理地点: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123号汇金大厦2楼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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