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有合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 3、健康状况适宜或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咨询方式
05126759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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