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职成〔2010〕6号)“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8]40号)“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中等职业学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的中等职业学校,改建和扩建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目录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4〕11号)“专业教学标准是开展专业教学的基本文件,是明确培养目标和规格、组织实施教学、规范教学管理、加强专业建设、开发教材和学习资源的基本依据,是评估教育教学质量的主要标尺,同时也是社会用人单位选用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各地要认真组织对专业教学标准的学习、研究和实施工作,积极总结教学改革的经验。要及时组织开展师资培训和教研活动,促进教师转变教育教学观念,提高运用专业教学标准的能力。要为专业教学标准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确保教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下同,不另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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