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一)客运站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咨询方式
区政务服务中心:0512-67592658、0512-6759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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