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完成后伤情加重是否可以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导语】:工伤|鉴定完成后伤情加重是否可以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问题情境模拟:小李在一年之前因工受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现在一年多过去了,伤情有了明显的加重,可否再次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16]2号)第三十三条自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在工伤保险关系续存期间,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作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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