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教育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助推园区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党和人民满意的教育人才队伍,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人才计划的意见》(苏园工〔202115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育人才支持计划旨在适应园区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大力引进、扶持一批在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成果、创新能力、引领示范作用的教育人才,为园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教育人才保障。

第三条  教育人才支持计划分为人才引进和分层培养两类,目标是力争3年内引进100名左右教育特聘人才(其中A2名、B4名、C30名、D60名)、300名菁英人才,分层培养5名教育杰出人才、15名领军人才、50名重点人才。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四条  支持对象:面向全国引进的,具有较高教育理论水平、较强教学实践能力、较大创新发展潜力的高层次人才,分为特聘人才、菁英人才两类。

第五条  特聘人才分ABCD四个层次,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A类特聘人才:

1.国家教学名师;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3.教育部最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

4.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核心成员;

5.省级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6.省级高校优秀教学团队带头人;

7.与上述对象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B类特聘人才:

1.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2.省级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第二层次培养对象;

3.省级教育系统最高层次培养对象;

4.省级高校青年学术带头人;

5.与上述对象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需经评审后方可确定为B类特聘人才:

1.省级名师工作室领衔者;

2.国家教学成果、全国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核心成员,省教学成果特等奖核心成员(不设特等奖的一等奖核心成员);

3.省级优秀青年骨干教师;

4.省级职业教育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领衔者;

5.与上述对象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需经评审后方可确定为C类特聘人才:

1.国家教学成果、全国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核心成员,省教学成果、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核心成员(不设特等奖的二等奖核心成员);

2.省特级教师,具有正高职称且急需引进的紧缺学科人才,具有副高职称且急需引进的紧缺学科博士;

345周岁以下的省级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第三层次培养对象、省教学名师、省职业教育领军人才、地级市名教师名校长;

440周岁以下的地市级学科带头人或教学基本功大赛省级一等奖及以上获奖者;

535周岁以下的县级学科带头人、教学基本功大赛省级二等奖及以上获奖者、急需引进的紧缺学科博士;

6.具有某方面特殊才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学科奥赛教练、职业技能大赛教练、业绩突出的教育教学管理人员等;

7.与上述对象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需经评审后方可确定为D类特聘人才:

140周岁以下的省教学成果、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核心成员,省教学基本功大赛二等奖及以上获奖者,市教学成果、市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核心成员(不设特等奖的二等奖核心成员);

235周岁以下的市教学基本功大赛一等奖及以上获奖者;

335周岁以下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博士;

4.与上述对象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第六条  对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及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大学的优秀博士、硕士、本科应届毕业生(如有硕士、本科段学历经历,须为原“211”及以上院校),应聘加入园区教育系统的,直接认定为菁英人才。

第七条  评定程序:人才引进每年评定一次。其中,基础教育类人才由教育党委审核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建议名单;职业教育类人才评定工作由科教创新区党工委负责组织实施。特聘人才AB类建议名单报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并经党工委会议审定后公示;特聘人才CD类及菁英人才建议名单报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八条  支持举措:

(一)安家补贴。特聘人才按A250万元、B180万元、C类最高80万元、D类最高30万元的标准给予安家补贴,分五年拨付。菁英人才按博士8万元、硕士6万元、本科4万元的标准给予安家补贴,分两年拨付。

(二)编制保障。对教育党委评定的A类、B类特聘人才,以及具有博士学历学位的菁英人才,给予其事业编制保障,所需编制在园区教育系统事业总编制内统筹解决。

(三)家属安置。对引进后给予事业编制的特聘人才,如其家属为教师且教学业绩突出,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放宽年龄条件,以企业化管理身份招录至园区教育系统就业。

(四)综合服务。特聘人才按《关于加快集聚高端和急需人才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2014号),享受人才落户、子女入学、医疗保健、首套住房优购资格、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等人才综合服务。

第三章  分层培养

第九条  支持对象:已在区内工作满5年,具有较深厚的教育教学功底或较强的教科研能力,在区域和学科专业领域内有较高影响力和美誉度的中青年人才,分为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重点人才三类。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可申报相应层次的培养计划。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杰出人才。一般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教师职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0年(或担任校长满10年),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坚定、师德高尚,具有独立系统的教育教学思想,在全国教育系统具有美誉度和影响力;

2.与时俱进、深化教研,具备名师风范,办出名校特色,教育教学成果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获得国家级有关奖项;

3.创新实践、以生为本,积极发展素质教育,受到师生爱戴、同行认可,指导学生在著名学科竞赛或新型学科赛事中获得国家级奖项。

(二)领军人才。一般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教师职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在全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有一定教学特色和管理风格,在全省行业内有较高公认度;

2.教育科研能力强,在学科教学、课题研究、教育管理等方面成果突出,获得省级及以上有关奖项;

3.教学工作量饱满,在开展素质教育方面有特色、效果好,得到学生、家长、社会认同,指导学生在有关竞赛活动中获得省级奖项。

(三)重点人才。一般应具有一级及以上教师职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师风优秀,富有创新精神,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形成自己的教育教学特色;

2.教学功底扎实,为学科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教育教学成果获得市级及以上有关奖项;

3.教学工作量饱满,教育教学业绩较好,得到学生、同事的认同,指导学生在有关竞赛活动中获得市级奖项。

第十一条  评定程序:与人才引进评定同时进行。经个人申报、学校(单位)推荐、教育党委和科教创新区党工委分别组织专家对基础教育类和职业教育类人才进行评审、讲学答辩后,择优提出建议名单。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建议名单报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并经党工委会议审定后公示;重点人才建议名单报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分层培养人才可滚动申报更高层次。

第十二条  支持举措:

(一)资金奖励。对列入分层培养计划的人才,按杰出人才30万元、领军人才20万元、重点人才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综合服务。各类分层培养人才均按《关于加快集聚高端和急需人才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2014号),享受人才落户、子女入学、医疗保健、首套住房优购资格、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等人才综合服务。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发生下述情况停止相关支持:

(一)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严重不足的。

(二)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三)有师德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

第十四条  本细则与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园区教育党委、科教创新区党工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苏州工业园区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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