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4号)第二条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苏州市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操作细则>的通知》(苏人保﹝2020﹞7号)第三条第(四)项第2目 关于单位申请。申请单位到注册地所在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合法稳定住所、投靠直系亲属、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的顺序确定户口迁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