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招聘辅助人员4名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名辅助人员。具体如下:


一、岗位及要求

职位名称:助理员。

招聘人数:4名。

职责描述:协助从事政务服务辅助性工作。

具体要求:

(1)本科及以上学历;

(2)苏州市(大市范围)户籍;

(3)35周岁及以下(1988年12月10日及以后出生);

(4)专业不限;

(5)身体健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责任感强。


二、招聘简章说明

本简章可在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圆才网上查询。


三、报名

1.报名方式及时间

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应聘者请登录http://www.jobs.o-hr.com/进行网上报名。报名起止时间为:2024年12月10日9:00至2024年12月12日17:00。恕不接待来人。

2.资格初审

根据岗位要求,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进入考试环节人员名单。

3.网上打印准考证

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应关注报名网站并及时在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下载时间以报名网站公告和电话等方式告知。

4.报名注意事项

(1)学历是指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及相应学位,报名人员须于报名截止前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其他国(境)外留学人员须于报名截止前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

(2)应聘人员须使用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的信息,按岗位要求和网报系统提示,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户籍信息需提供户口本首页(户主页)及本人页。招聘单位根据应聘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

(3)本次招聘笔试设开考比例1:5。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相应核减考录计划,直至取消该岗位。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请不要报名:

①现役军人或普通高校在读人员;

②在国家规定服务期内的公务员,或有规定(含协议明确)不得解聘离开工作单位(岗位)的人员;

③有受过刑事处罚等不良记录的人员;

④曾被开除公职的;

⑤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⑥其他不适合政务服务工作的情形。


四、考试程序和方法

(一)考试方式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二)笔试

1.笔试形式:笔试采用闭卷形式。

2.笔试内容:综合试卷,总分100分,综合卷不设笔试范围。笔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

3.笔试日期:时间、地址另行通知。

4.应聘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考点参加笔试。笔试为全程封闭考试,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资格复审

根据应聘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资格复审,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面试资格。

(四)面试

1. 统一笔试阅卷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按得分高低排序,按计划选聘人数1:5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若遇末位分数并列,同时进入面试。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2. 面试采用访谈面试方式,面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合格分数线为60分,分数保留2位小数,第3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处理。

(五)总成绩计算方法

笔试、面试成绩分别按照笔试50%、面试50%的权重计入总成绩。应聘人员总成绩为百分制,分数保留2位小数,第3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处理。


五、体检与考察

按照总成绩分数高低排序,根据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按1:1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如有同分,按照笔试成绩,取高分者。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和体检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


六、公示录用

对经体检和考察通过的拟录用人员,通过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和报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录用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录用人员办理录用手续。


七、其他说明

1. 在招聘中因体检、考察、录用前个人放弃等原因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在条件符合者中,按总分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如有同分,按照笔试成绩,取高分者。

2. 应聘人员须对照本招聘简章规定的应聘条件提交个人相关资料,一经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应聘资格,责任自负。

3. 应聘人员一旦被录用,须按规定时间及时报到,如与原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等事项,均由应聘者本人负责。

4. 园区行政审批局委托苏州圆才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录用的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辅助人员统一薪酬管理制度。合同期满,园区行政审批局根据工作需要及被录用人员表现等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

八、招聘政策与监督

咨询电话:0512-66605964、66605867、66605751、66605856

监督电话:0512-62880220


广告热线:0512-65301757 传真:0512-65291836 投诉咨询:0512-65291521 法律顾问:江苏悦孚律师事务所 汪萌之律师 李晓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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