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规范我市义务教育学校转学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和《江苏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苏教规〔2014〕1号)等文件精神,现发布我市义务教育学校转学工作指南:
一、转学条件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申请转学:
1.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
2.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省辖市内中心城区之间迁移)并符合当地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条件的;
3.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二、转学手续
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持有效证明材料(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的转学证明材料与入学证明材料相同),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到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卡。
三、转学原则
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及时办理。接受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递交的转学申请之后,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办理,并完成学生学籍档案的交接。涉及跨省转学的,其办理时限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实际运行时限为准。
转入学校不得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待复学后方可办理转学。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中考报名结束之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初中毕业年级学生转学手续。
四、转学办理时间
根据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为有利于教学秩序的稳定和学生的正常学习,本市范围的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转学应在暑假进行,可在当年6月25至8月31日(特殊情况可在春学期开学前)提出转学申请,具体转学手续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完毕,逾期不再受理转学事宜。
各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按照学籍管理中的转学要求,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确保转学工作正常进行。学校要严格按照相关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及时完成学籍系统上的转学办理手续。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校要将有关政策要求明确告知学生及其家长,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不擅自承诺,也不随意推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