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申领办理

【导语】:苏州市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申领办理

苏州市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申领办理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申领基本编码320109042000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层级市级实施编码113205000141491482332010904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113205000141491482332010904200001事项状态运行
事项版本暂无实施主体苏州市公安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委托部门暂无
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法定办结时限3法定办结时限单位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暂无
承诺办结时限1承诺办结时限单位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暂无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办件类型即办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
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办理地址1:苏州市车辆管理所,苏州市虎丘区驰云路1号 办理地址2:常熟市车辆管理所,常熟市福特路2号 办理地址3:昆山市车辆管理所,昆山市昆嘉路306号 办理地址4:太仓市车辆管理所,太仓市常州路1号 办理地址5:张家港市车辆管理所,张家港市杨舍镇长安北路北斜桥 办理地址6:吴江市车辆管理所,吴江区太湖新城镇云龙西路南450米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电话:0512-96122转咨询
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2-66711800;监督投诉电话:12345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通办范围全市联办机构暂无
中介服务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其他审批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审批结果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是否网办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适用范围暂无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业务办理系统名称暂无
行政诉讼途径
行政复议途径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暂无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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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空白表格来源渠道纸质材料材料必要性填报须知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详情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1


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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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


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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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3


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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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4


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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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5


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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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来历证明


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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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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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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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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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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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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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收费项目名称汽车反光号牌是否允许减免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苏价费[2013]52号、苏财综[2004]164号
收费标准100
允许减免依据
备注暂无
收费项目名称机动车临时号牌是否允许减免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苏价费[2013]52号、苏财综[2004]164号
收费标准5
允许减免依据
备注暂无
收费项目名称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是否允许减免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苏价费[2013]52号、苏财综[2004]164号
收费标准15
允许减免依据
备注暂无
收费项目名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否允许减免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苏价费[2013]52号、苏财综[2004]164号
收费标准100
允许减免依据须上线检测
备注暂无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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