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户籍居民在苏州如何再次办理赴港澳签注

【导语】:外省户籍居民在苏州如何再次办理赴港澳签注


外省户籍居民在苏州如何再次办理赴港澳签注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外省户籍居民在苏再次办理赴港澳签注的许可基本编码320109043000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层级市级实施编码113205000141491482332010904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113205000141491482332010904300006事项状态运行
事项版本暂无实施主体苏州市公安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委托部门暂无
受理条件外省户籍居民
法定办结时限40法定办结时限单位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暂无
承诺办结时限20承诺办结时限单位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暂无
服务对象自然人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
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各市(区)局、各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姑苏分局 姑苏区解放东路117号姑苏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虎丘分局 科普路 50号科技大厦1号楼3楼;工业园区分局 万盛街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吴中分局 苏街 198号;相城分局 庆元路168号;吴江分局 吴江区政务服务中心;昆山市局 昆山市前 进中路218号;太仓市局 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常熟市局 常熟市海虞北路48号;张家 港市局 张家港市港城大道180号;苏州市局出入境受理大厅 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 号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0512-68661471
监督投诉方式0512-69866277;监督投诉电话:12345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通办范围全国联办机构暂无
中介服务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审批结果名称往来港澳通行证
审批结果样本往来港澳通行证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是否网办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适用范围暂无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业务办理系统名称暂无
行政诉讼途径
行政复议途径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暂无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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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空白表格来源渠道纸质材料材料必要性填报须知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详情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空白表格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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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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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


政府部门核发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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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收费项目名称多次有效签注(三年)是否允许减免
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收费标准240元/件
允许减免依据
备注暂无
收费项目名称一次有效签注是否允许减免
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收费标准15元/件
允许减免依据
备注暂无
收费项目名称往来港澳通行证是否允许减免
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收费标准80元/证
允许减免依据
备注暂无
收费项目名称多次有效签注 (不超过一年)是否允许减免
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收费标准80元/件
允许减免依据
备注暂无
收费项目名称多次有效签注(二年以上,不超过三年)是否允许减免
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收费标准160元/件
允许减免依据
备注暂无
收费项目名称多次有效签注 (一年以上,不超过二年)是否允许减免
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收费标准120元/件
允许减免依据
备注暂无
收费项目名称二次有效签注是否允许减免
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收费标准30元/件
允许减免依据
备注暂无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范性文件】《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函[1986]178号) 第五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规范性文件】《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 第二章 审批签发 一、审批签发部门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规范性文件】《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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