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审批 | 基本编码 | 00011702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编码 | 11320500014149041N300011702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00014149041N300011702000003 | 事项状态 | 运行 |
事项版本 | 暂无 | 实施主体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委托部门 | 暂无 |
受理条件 | 占用 申报材料: 1、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申请表 2、规划许可证或批复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即受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特别程序 | 无 |
办理地点 | 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容市政窗口,三楼,E65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方式 | 0512-69820225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2-69820181;监督投诉电话:12345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通办范围 | 暂无 | 联办机构 | 暂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苏州市机动车临时占用人行道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苏州市机动车临时占用人行道许可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 | 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适用范围 | 暂无 |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 | 否 | 业务办理系统名称 | 暂无 |
行政诉讼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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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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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暂无 |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空白表格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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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申请表 | 空白表格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1、当没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时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 必填一项。 2、申请人自然人时填写自然人身份证号、为法人时填写法人身份证号。 | 否 | 查看更多 |
示意图 |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规划许可证或者现场照片(原件) |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容缺后补 |
| 否 | 查看更多 |
收费情况
收费项目名称 | 城市道路占用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依据:《苏建函城(2016)722号转发有关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收费标准 | 占道收费标准:一个月内车行道0.6元/日?平方米,人行道0.4元/日?平方米,超过一个月按一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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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暂无 |
设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