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如何审批?

【导语】:苏州市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如何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基本编码000117020000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层级市级实施编码11320500014149041N3000117020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11320500014149041N300011702000004事项状态运行
事项版本暂无实施主体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委托部门暂无
受理条件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批复 3、专业管线设计图纸 4、道路管线综合设计图纸(新、改、扩建及大修工程) 5、管线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即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20法定办结时限单位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暂无
承诺办结时限10承诺办结时限单位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暂无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
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容市政窗口,三楼,E64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0512-69820226
监督投诉方式0512-69820181;监督投诉电话:12345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通办范围暂无联办机构暂无
中介服务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审批结果名称苏州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线建设(挖掘)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苏州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线建设(挖掘)许可证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是否网办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适用范围暂无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业务办理系统名称暂无
行政诉讼途径
行政复议途径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暂无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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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空白表格来源渠道纸质材料材料必要性填报须知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详情

城市道路桥梁管(杆)线建设(挖掘)申请表

空白表格政府部门核发2份必要注:本表填写一式两份  1、当没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时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 必填一项。 2、申请人自然人时填写自然人身份证号、为法人时填写法人身份证号。查看更多

申请


申请人自备1份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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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政府部门核发1份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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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管线设计图纸


申请人自备1份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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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管线综合设计图纸:新、改、扩建及大修工程需提供


申请人自备1份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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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申请人自备1份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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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收费项目名称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是否允许减免
收费依据苏城建[2016]682号《江苏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标准(2016版)》
收费标准详见苏城建[2016]682号《江苏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标准(2016版)》
允许减免依据
备注暂无

设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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