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要求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审批 | 基本编码 | 000180007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编码 | 11320500014149105L300018000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00014149105L300018000700001 | 事项状态 | 运行 |
事项版本 | 暂无 | 实施主体 | 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委托部门 | 暂无 |
受理条件 | 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条件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1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特别程序 | 无 |
办理地点 | 苏州市姑苏区公园路128号市人防办行政审批处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12-65150850;信件:苏州市姑苏区公园路128号市人防办行政审批处 |
监督投诉方式 | 监督电话:0512-65150861;监督投诉电话:12345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 |
通办范围 | 暂无 | 联办机构 | 暂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适用范围 | 暂无 |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 | 否 | 业务办理系统名称 | 暂无 |
行政诉讼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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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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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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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空白表格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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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审批申请表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拍卖地块提供土地成交确认书及出让合同; |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建设项目发改部门批准文件 |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规划设计条件 |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项目所属整体地块规划总平面图(须有规划审图章) |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项目规划建筑面积测绘资料 |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授权委托书 |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需判断基础埋深的建筑物剖面图、基础剖面图、基础平面图、底板结构平面图(须有审图章) |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三部分第9、第1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七)、第六部分第(十九):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完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机制。凡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要征求人民防空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