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办理流程+材料)

【导语】:在苏州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办理流程+材料)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基本编码320109045000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层级市级实施编码113205000141491482332010904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113205000141491482332010904500001事项状态运行
事项版本暂无实施主体苏州市公安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委托部门暂无
受理条件(一)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二)申请人因国籍冲突,不便持用普通护照的,由其居住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并制作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三)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1、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损毁或者失效需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的;2、内地居民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定居类进入许可申请赴香港定居的。
法定办结时限20法定办结时限单位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暂无
承诺办结时限7承诺办结时限单位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暂无
服务对象自然人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到办事现场次数1次
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各市(区)局、各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姑苏分局 姑苏区解放东路117号姑苏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虎丘分局 科普路50号科技大厦1号楼3楼;工业园区分局 万盛街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吴中分局 苏街198号;相城分局 庆元路168号;吴江分局 吴江区政务服务中心;昆山市局 昆山市前进中路218号;太仓市局 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常熟市局 常熟市海虞北路48号;张家港市局 张家港市港城大道180号;苏州市局出入境受理大厅 苏州市平泷路25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安出入境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电话:0512-68661471
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2-69866277;监督投诉电话:12345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互联网受理,其他
通办范围暂无联办机构暂无
中介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15元/证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审批结果类型审批结果名称无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是否网办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适用范围暂无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业务办理系统名称暂无
行政诉讼途径
行政复议途径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暂无


办理流程

44f24bbcf789480cacf016c4fcf1774b.jpg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空白表格来源渠道纸质材料材料必要性填报须知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申请表

空白表格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查看更多

收费情况

收费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是否允许减免
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收费标准15元/证
允许减免依据
备注暂无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二十四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证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五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 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 都可以得到批准。 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 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通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是入出中国国(边)境的通行证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签发。这种证件在有效期内一次或者多次入出境有效。一次有效的,在出境时由边防检查站收缴。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工作规范》(公境通[2007]2223号) 第十七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无法证明身份的;(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民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普通护照后,发现持照人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宣布其所持普通护照作废。


广告热线:0512-65301757 传真:0512-65291836 投诉咨询:0512-65291521 法律顾问:江苏悦孚律师事务所 汪萌之律师 李晓燕律师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 苏ICP备05031257号 经营性ICP证: 苏B2-20140130号 苏网文〔2023〕5276-226号
版权所有:苏州互联印象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4-2024 gusuwang.com All Right Reserved 《姑苏网》版权所有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邮箱:jubao@gusuwang.com 举报电话:(0512) 6530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