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办理流程+材料)
发布时间:2020-04-15 15:30
作者:苏州本地生活
【导语】:在苏州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办理流程+材料)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基本编码 | 320109045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编码 | 113205000141491482332010904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000141491482332010904500001 | 事项状态 | 运行 |
事项版本 | 暂无 | 实施主体 | 苏州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委托部门 | 暂无 |
受理条件 | (一)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二)申请人因国籍冲突,不便持用普通护照的,由其居住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并制作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三)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1、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损毁或者失效需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的;2、内地居民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定居类进入许可申请赴香港定居的。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7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特别程序 | 无 |
办理地点 | 各市(区)局、各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姑苏分局 姑苏区解放东路117号姑苏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虎丘分局 科普路50号科技大厦1号楼3楼;工业园区分局 万盛街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吴中分局 苏街198号;相城分局 庆元路168号;吴江分局 吴江区政务服务中心;昆山市局 昆山市前进中路218号;太仓市局 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常熟市局 常熟市海虞北路48号;张家港市局 张家港市港城大道180号;苏州市局出入境受理大厅 苏州市平泷路25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安出入境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方式 | 电话:0512-68661471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512-69866277;监督投诉电话:12345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受理,其他 |
通办范围 | 暂无 | 联办机构 | 暂无 |
中介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15元/证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 | 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适用范围 | 暂无 |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 | 否 | 业务办理系统名称 | 暂无 |
行政诉讼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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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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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暂无 |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空白表格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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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申请表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收费情况
收费项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收费标准 | 15元/证 |
允许减免依据 |
|
备注 | 暂无 |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二十四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证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五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 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 都可以得到批准。 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 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通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是入出中国国(边)境的通行证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签发。这种证件在有效期内一次或者多次入出境有效。一次有效的,在出境时由边防检查站收缴。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工作规范》(公境通[2007]2223号) 第十七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无法证明身份的;(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民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普通护照后,发现持照人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宣布其所持普通护照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