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办理流程+办理材料)
发布时间:2020-04-15 16:12
作者:苏州本地生活
【导语】:在苏州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办理流程+办理材料)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 | 基本编码 | 320109046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编码 | 113205000141491482332010904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000141491482332010904600004 | 事项状态 | 运行 |
事项版本 | 暂无 | 实施主体 | 苏州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委托部门 | 暂无 |
受理条件 |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第一款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15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特别程序 | 无 |
办理地点 | 各市(区)局、各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姑苏分局 姑苏区解放东路117号姑苏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虎丘分局 科普路50号科技大厦1号楼3楼;工业园区分局 万盛街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吴中分局 苏街198号;相城分局 庆元路168号;吴江分局 吴江区政务服务中心;昆山市局 昆山市前进中路218号;太仓市局 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常熟市局 常熟市海虞北路48号;张家港市局 张家港市港城大道180号;苏州市局出入境受理大厅 苏州市平泷路25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安出入境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方式 | 电话:0512-68661471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512-69866277;监督投诉电话:12345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 |
通办范围 | 暂无 | 联办机构 | 暂无 |
中介服务 | 不足一年400元/人 一年(含)到三年800元/人 三年(含)到五年1000元/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 | 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适用范围 | 暂无 |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 | 否 | 业务办理系统名称 | 暂无 |
行政诉讼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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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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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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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空白表格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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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收费情况
收费项目名称 | 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
收费标准 | 不足一年400元/人; 一年(含)到三年800元/人 三年(含)到五年1000元/人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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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暂无 |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第一款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