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船舶法定检验(办理流程+办理材料)

【导语】:苏州市船舶法定检验(办理流程+办理材料)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船舶法定检验(船长120米及以下常规船舶的建造检验和所有船舶的营运检验)基本编码000118044000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层级市级实施编码11320500014149885L300011804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11320500014149885L300011804400001事项状态运行
事项版本暂无实施主体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主体性质授权组织委托部门暂无
受理条件(1)申请事项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人主体适格、申请材料齐全
法定办结时限20法定办结时限单位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结时限6承诺办结时限单位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暂无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
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逢法定节假日的三天小长假、七天长假除外)
咨询方式0512-69820228
监督投诉方式执法监督科0512-67876016、政策法规科0512-67876017;监督投诉电话:12345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通办范围全市联办机构暂无
中介服务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审批结果类型其他审批结果名称船舶检验证书
审批结果样本船舶检验证书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是否网办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适用范围暂无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业务办理系统名称暂无
行政诉讼途径
行政复议途径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暂无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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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办理流程环节名称办理流程环节办理时限办理流程环节审批标准
1审批2.0工作日领导审批;对初审、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2审核3.0工作日核查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事实是否合理,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必要时向申请人核实有关情况。
3受理1.0工作日(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空白表格来源渠道纸质材料材料必要性填报须知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详情

申请书

空白表格申请人自备2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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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时,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2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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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用产品检验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用产品检验实施细则》的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交相应的船用产品检验所需的图纸、技术文件和资料。


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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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条 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   第六条 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   (一)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三)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   前款所列机构,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机构。   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第十五条 海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但是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除外:   (一)建造或者改建海上设施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海上设施,申请定期检验;   (三)因发生事故影响海上设施安全性能的,申请临时检验;   (四)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 海上设施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   第三条第三款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第八条 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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