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办理因船舶买卖变更船籍港或船舶登记机关办理临时国籍证书
发布时间:2020-04-21 11:20
作者:苏州本地生活
【导语】:在苏州办理因船舶买卖变更船籍港或船舶登记机关办理临时国籍证书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因船舶买卖变更船籍港或船舶登记机关办理临时国籍证书 | 基本编码 | 00011805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编码 | 11320500014149885L300011805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00014149885L300011805000002 | 事项状态 | 运行 |
事项版本 | 暂无 | 实施主体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委托部门 | 暂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承诺办结时限 | 6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特别程序 | 无 |
办理地点 | 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逢法定节假日的三天小长假、七天长假除外) |
咨询方式 | 0512-69820228 |
监督投诉方式 | 执法监督科0512-67876016、政策法规科0512-67876017;监督投诉电话:12345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通办范围 | 全市 | 联办机构 | 暂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临时国籍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临时国籍证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适用范围 | 暂无 |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 | 否 | 业务办理系统名称 | 暂无 |
行政诉讼途径 |
|
行政复议途径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暂无 |
办理流程
序号 | 办理流程环节名称 | 办理流程环节办理时限 | 办理流程环节审批标准 |
---|
1 | 审批 | 2.0工作日 | 领导审批;对初审、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
2 | 审核 | 3.0工作日 | 核查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事实是否合理,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必要时向申请人核实有关情况。 |
3 | 受理 | 1.0工作日 |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空白表格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 | 详情 |
---|
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船舶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船舶经营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原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原船舶检验证书簿或船舶技术证书 |
| 其他 | 1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船舶注销证明书复印件 |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船舶委托经营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的船舶)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人主体适格、申请材料齐全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57号作出修正) 第五条 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十五条 第三款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予以核准并发给船舶国籍证书。【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直属海事系统行政执法事权层级调整方案的通知》(海政法[2014]8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