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船临时国籍证书核发

【导语】:苏州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船临时国籍证书核发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船临时国籍证书核发基本编码000118050000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层级市级实施编码11320500014149885L3000118050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11320500014149885L300011805000007事项状态运行
事项版本暂无实施主体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主体性质授权组织委托部门暂无
法定办结时限20法定办结时限单位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结时限6承诺办结时限单位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暂无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
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逢法定节假日的三天小长假、七天长假除外)
咨询方式0512-69820228
监督投诉方式执法监督科0512-67876016、政策法规科0512-67876017;监督投诉电话:12345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通办范围全市联办机构暂无
中介服务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审批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临时国籍证书
审批结果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是否网办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适用范围暂无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业务办理系统名称暂无
行政诉讼途径
行政复议途径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暂无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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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办理流程环节名称办理流程环节办理时限办理流程环节审批标准
1审批2.0工作日领导审批;对初审、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2审核3.0工作日核查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事实是否合理,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必要时向申请人核实有关情况。
3受理1.0工作日(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空白表格来源渠道纸质材料材料必要性填报须知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详情

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空白表格申请人自备2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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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赁合同


申请人自备2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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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政府部门核发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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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船舶技术证书


其他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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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经营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2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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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申请人自备2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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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政府部门核发2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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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人主体适格、申请材料齐全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57号作出修正)  第五条 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十五条 第三款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予以核准并发给船舶国籍证书。【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直属海事系统行政执法事权层级调整方案的通知》(海政法[2014]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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