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办理因施工需分流交通许可

【导语】:苏州市办理因施工需分流交通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因施工需分流交通许可基本编码320118098005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层级市级实施编码11320500014149885L3320118098005
业务办理项编码11320500014149885L332011809800501事项状态运行
事项版本暂无实施主体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委托部门暂无
法定办结时限20法定办结时限单位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暂无
承诺办结时限6承诺办结时限单位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暂无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
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 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B14 交通运输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0512-69820229
监督投诉方式0512-69820181;监督投诉电话:12345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通办范围全市联办机构暂无
中介服务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审批结果类型批文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结果样本行政许可决定书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是否网办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适用范围暂无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业务办理系统名称暂无
行政诉讼途径
行政复议途径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暂无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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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空白表格来源渠道纸质材料材料必要性填报须知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详情

建设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政府部门核发2份必要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2、法人代表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内容清晰可辨);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为外籍人士的提供护照复印件。查看更多

普通国省道因施工需分流交通许可申请表

空白表格申请人自备2份必要1、项目名称,填写工程项目全称;2.申请单位名称、申请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有代理人的同时填写代理人姓名)、申请事项内容、作业地点(公路编号、桩号、左右方位)许可申请表(中心网站下载空白表及范本,申请人为产权方,说明主要理由、设置用途、设置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施工时间与期限,申请日为向审批部门最终提交材料的日期。查看更多

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材料


政府部门核发2份必要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立项批复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选址意见书、协议文件。查看更多

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


申请人自备2份必要含工程简介、具体作业地点、施工计划期限、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安全管理措施、交通控制图、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人、现场执勤人员名单。查看更多

交通组织方案


申请人自备2份必要详细的分流和绕行线路、引导标志设置,标志、标线的设置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查看更多

应急预案


申请人自备2份必要包含针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和发生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处置方案、准备的应急救援材料、设备,应急分流线路、应急小组成员、应急救援设备。查看更多

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自备2份必要委托人与申请表中申请人应一致,授权权限应具体明确,授权办理事项应与许可事项相关并具体述明。若中途更换代理人,须重新委托。查看更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安评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2份必要承诺内容明确,加盖承诺单位公章。查看更多

公安交管部门意见


申请人自备2份必要影响交通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出具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查看更多

对公路路产损失的恢复或者补偿方案


申请人自备2份必要有自行恢复、修复公路路产方案或依据《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赔(补)偿费缴纳协议。查看更多

受理条件


1.因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或者增设平交道口的施工需要分流或中断交通; 2.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 3.不会严重影响路网运行; 4.施工期间为非重大节日、抗洪抢险期间; 5.有可行的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与交通组织方案。 注:对因施工需要中断公路交通的及 因施工需要半幅封闭公路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的须向省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路条例》 第四十一条 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或者增设平交道口的,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设置规范、清晰、齐全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加强现场管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路段现场的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施工需要分流或者中断交通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并发布公告。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路条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公路监督管理工作。 国道、省道由省和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高速公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道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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