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基本编码 | 00011100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编码 | 11320500014150050B3000111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00014150050B300011100300002 | 事项状态 | 运行 |
事项版本 | 暂无 | 实施主体 | 苏州市民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委托部门 | 暂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特别程序 | 无 |
办理地点 | 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方式 | 0512-69820213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2-69820181,信件:姑苏区平泷路251号;监督投诉电话:12345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
通办范围 | 全市 | 联办机构 | 暂无 |
中介服务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市场调节价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适用范围 | 暂无 |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 | 否 | 业务办理系统名称 | 暂无 |
行政诉讼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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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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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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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序号 | 办理流程环节名称 | 办理流程环节办理时限 | 办理流程环节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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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0工作日 |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2 | 审核 | 18.0工作日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3 | 准予注销 | 1.0工作日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空白表格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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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
| 其他 | 3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注销清算报告 |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注销登记表 |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业务主管单位批复 |
| 政府部门核发 | 3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受理条件
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并提交所有申请材料。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条第二款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第一款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