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导语】:苏州市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基本编码000111003000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层级市级实施编码11320500014150050B300011100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11320500014150050B300011100300002事项状态运行
事项版本暂无实施主体苏州市民政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委托部门暂无
法定办结时限20法定办结时限单位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暂无
承诺办结时限10承诺办结时限单位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暂无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到办事现场次数1次
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0512-69820213
监督投诉方式0512-69820181,信件:姑苏区平泷路251号;监督投诉电话:12345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通办范围全市联办机构暂无
中介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市场调节价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审批结果类型其他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结果样本行政许可决定书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是否网办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适用范围暂无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业务办理系统名称暂无
行政诉讼途径
行政复议途径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暂无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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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办理流程环节名称办理流程环节办理时限办理流程环节审批标准
1受理1.0工作日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2审核18.0工作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准予注销1.0工作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空白表格来源渠道纸质材料材料必要性填报须知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详情

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其他3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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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清算报告


申请人自备3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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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表


申请人自备3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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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批复


政府部门核发3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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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并提交所有申请材料。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条第二款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第一款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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