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基金会设立登记 | 基本编码 | 000111005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编码 | 11320500014150050B300011100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00014150050B300011100500002 | 事项状态 | 运行 |
事项版本 | 暂无 | 实施主体 | 苏州市民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委托部门 | 暂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特别程序 | 无 |
办理地点 | 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方式 | 0512-69820213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2-69820181,信件:姑苏区平泷路251号;监督投诉电话:12345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
通办范围 | 全市 | 联办机构 | 暂无 |
中介服务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市场调节价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行政许可决定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适用范围 | 暂无 |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 | 否 | 业务办理系统名称 | 暂无 |
行政诉讼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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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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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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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序号 | 办理流程环节名称 | 办理流程环节办理时限 | 办理流程环节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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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0工作日 |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
2 | 审核 | 18.0工作日 |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3 | 颁证 | 1.0工作日 |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空白表格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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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表 |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社会组织办事机构备案表 |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 |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住所证明 |
| 其他 | 3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验资报告或银行进账单 |
| 其他 | 3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可行性报告 |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 |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捐资承诺书 |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社会组织理事(董事)、监事备案表 |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社会组织章程 |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非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 政府部门核发 | 3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受理条件
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并提供所有申请材料。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条第二款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第一款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民政厅关于下放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苏社管〔2013〕190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经民政部同意,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基金会登记审批权限下放给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 一、各级民政部门应分级做好本辖区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登记的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