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撤销初审

【导语】:苏州市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撤销初审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撤销初审基本编码000112001000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层级市级实施编码11320500014150106E30001120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11320500014150106E300011200100010事项状态运行
事项版本暂无实施主体苏州市司法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委托部门暂无
法定办结时限20法定办结时限单位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暂无
承诺办结时限6承诺办结时限单位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暂无
服务对象其他组织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网上办理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
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429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联系电话:0512-65241986
监督投诉方式监督电话 0512-65238847 信件邮址:苏州市十梓街429号;监督投诉电话:12345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办理
通办范围暂无联办机构暂无
中介服务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审批结果名称执业许可证撤销
审批结果样本执业许可证撤销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是否网办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适用范围暂无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业务办理系统名称暂无
行政诉讼途径
行政复议途径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暂无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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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暂无

受理条件


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5.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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