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 | 基本编码 | 000112001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编码 | 11320500014150106E3000112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00014150106E300011200100012 | 事项状态 | 运行 |
事项版本 | 暂无 | 实施主体 | 苏州市司法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委托部门 | 暂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6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特别程序 | 无 |
办理地点 | 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429号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512-65241986 |
监督投诉方式 | 监督电话 0512-65238847 信件邮址:苏州市十梓街429号;监督投诉电话:12345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办理 |
通办范围 | 暂无 | 联办机构 | 暂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适用范围 | 暂无 |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 | 否 | 业务办理系统名称 | 暂无 |
行政诉讼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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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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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暂无 |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空白表格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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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和《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资产证明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住所证明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拟派驻分所的执业律师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拟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章程和合伙协议及法定代表人证明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拟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和其所在地省(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19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的证明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分所章程,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以及事务所与分所的关系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承诺书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受理条件
《律师法》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