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审核 | 基本编码 | 000112002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编码 | 11320500014150106E3000112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00014150106E300011200200001 | 事项状态 | 运行 |
事项版本 | 暂无 | 实施主体 | 苏州市司法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委托部门 | 暂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6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特别程序 | 无 |
办理地点 | 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429号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512-65241986 |
监督投诉方式 | 监督电话 0512-65238847 信件邮址:苏州市十梓街429号;监督投诉电话:12345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办理 |
通办范围 | 暂无 | 联办机构 | 暂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律师执业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律师执业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适用范围 | 暂无 |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 | 否 | 业务办理系统名称 | 暂无 |
行政诉讼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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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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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暂无 |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空白表格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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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登记表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人事档案存档代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具的目前就业状况证明;失业就业登记证;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证明等职业身份证明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品行良好证明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公安机关开具的写明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的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承诺书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与劳动保障部门、人才交流中心签订的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受理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在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律师资格凭证;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 4.品行良好。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