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证遗失和损坏补办初审

【导语】:苏州市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证遗失和损坏补办初审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证遗失和损坏补办初审基本编码000112007000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层级市级实施编码11320500014150106E3000112007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11320500014150106E300011200700002事项状态运行
事项版本暂无实施主体苏州市司法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委托部门暂无
法定办结时限20法定办结时限单位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暂无
承诺办结时限6承诺办结时限单位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暂无
服务对象自然人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网上办理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
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429号
办理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咨询方式0512-65211729
监督投诉方式0512-65238847;监督投诉电话:12345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办理
通办范围暂无联办机构暂无
中介服务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审批结果名称律师执业证
审批结果样本律师执业证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是否网办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适用范围暂无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业务办理系统名称暂无
行政诉讼途径
行政复议途径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暂无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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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空白表格来源渠道纸质材料材料必要性填报须知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详情

执业证换发:律师执业登记表


申请人自备3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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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换发:原执业证


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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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补发:大一寸近期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


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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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补发: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3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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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补发:律师执业证补发(换发)申请表

空白表格申请人自备3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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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补发: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的原件


申请人自备3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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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补发:申请补发执业证的证明材料(报案回执、律师所证明)


申请人自备3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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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1.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的; 2.因被盗、被抢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的,应当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70项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8号) 第十四条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同时还须说明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的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应当自颁证之日起30日内将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名单及执业登记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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