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初审

【导语】:苏州市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初审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初审基本编码000112008000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层级市级实施编码11320500014150106E3000112008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11320500014150106E300011200800001事项状态运行
事项版本暂无实施主体苏州市司法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委托部门暂无
法定办结时限20法定办结时限单位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暂无
承诺办结时限6承诺办结时限单位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暂无
服务对象自然人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网上办理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
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苏州市十梓街429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联系电话:0512-65241986
监督投诉方式监督电话 0512-65238847 信件邮址:苏州市十梓街429号;监督投诉电话:12345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办理
通办范围暂无联办机构暂无
中介服务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审批结果名称律师执业证
审批结果样本律师执业证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是否网办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适用范围暂无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业务办理系统名称暂无
行政诉讼途径
行政复议途径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暂无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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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空白表格来源渠道纸质材料材料必要性填报须知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详情

律师执业登记表


申请人自备3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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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


申请人自备3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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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3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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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和受聘说明


申请人自备3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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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自备3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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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合格证明,以及江苏省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证明


申请人自备3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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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人自备3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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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


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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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考察材料


申请人自备3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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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3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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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在大陆律师事务所参加为期1年的实习,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4.品行良好。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规章】《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5号) 第六条 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具体许可程序,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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