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法律职业资格的初审、复审

【导语】:苏州市法律职业资格的初审、复审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法律职业资格的初审、复审基本编码000112010000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层级市级实施编码11320500014150106E3000112010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11320500014150106E300011201000002事项状态运行
事项版本暂无实施主体苏州市司法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委托部门暂无
法定办结时限66法定办结时限单位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暂无
承诺办结时限66承诺办结时限单位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暂无
服务对象自然人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网上办理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
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429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联系电话:0512-65125021
监督投诉方式监督电话 0512-65238847 信件邮址:苏州市十梓街429号;监督投诉电话:12345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办理
通办范围暂无联办机构暂无
中介服务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审批结果名称法律职业资格证
审批结果样本法律职业资格证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是否网办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适用范围暂无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业务办理系统名称暂无
行政诉讼途径
行政复议途径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暂无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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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空白表格来源渠道纸质材料材料必要性填报须知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详情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 "


申请人自备3份必要暂无查看更多

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暂无查看更多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3份必要暂无查看更多

申请人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3份必要暂无查看更多

受理条件


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四十五条:“……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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