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登记 | 基本编码 | 00011201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编码 | 11320500014150106E300011201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00014150106E300011201300012 | 事项状态 | 运行 |
事项版本 | 暂无 | 实施主体 | 苏州市司法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委托部门 | 暂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6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特别程序 | 无 |
办理地点 | 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429号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方式 | 0512-65241986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2-65238847;监督投诉电话:12345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办理 |
通办范围 | 暂无 | 联办机构 | 暂无 |
中介服务 |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司法鉴定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司法鉴定许可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适用范围 | 暂无 |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 | 否 | 业务办理系统名称 | 暂无 |
行政诉讼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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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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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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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空白表格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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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设立申请书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内容包括: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2、拟设立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3、申请单位具备的相关资质及申报执业类别须配备的人员基本情况;4、拟设机构成立的执业承诺等 | 否 | 查看更多 |
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与申报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 否 | 查看更多 |
办公场所证明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属于自有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属于承租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协议、出租房产权证和租赁许可证。 | 否 | 查看更多 |
申请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资金证明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证明不少于20万元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 否 | 查看更多 |
拟设分支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仪器、设备情况说明书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司发通[2011]323号)相应业务范围要求,内容应当包括名称、型号、数量、权属、功能、技术参数等,证明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 否 | 查看更多 |
申请表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并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 否 | 查看更多 |
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情况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证明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承诺书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否 | 查看更多 |
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证书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证明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以及通过相关申请鉴定项目的能力验证。 | 否 | 查看更多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受理条件
⑴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⑵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⑶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属于下列之一: ①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②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③声像资料鉴定; 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⑸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⑹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收费情况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