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临时占用林地办理(附办理流程+办理材料)
发布时间:2020-04-29 16:47
作者:苏州本地生活
【导语】:苏州市临时占用林地办理(附办理流程+办理材料)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临时占用林地 | 基本编码 | 000164116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编码 | 113205004669557148300016411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004669557148300016411600001 | 事项状态 | 运行 |
事项版本 | 暂无 | 实施主体 |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委托部门 | 暂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特别程序 | 现场核查 |
办理地点 | 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侧裙楼三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方式 | 0512-69820251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2-69820251,0512-69820181;监督投诉电话:12345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通办范围 | 暂无 | 联办机构 | 暂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复 |
审批结果样本 | 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复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适用范围 | 暂无 |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 | 否 | 业务办理系统名称 | 暂无 |
行政诉讼途径 |
|
行政复议途径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暂无 |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空白表格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 | 详情 |
---|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关于临时占用林地项目的审查意见 |
| 政府部门核发 | 3份 | 必要 |
| 是 | 查看更多 |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实施方案 |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 是 | 查看更多 |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
| 政府部门核发 | 3份 | 必要 |
| 是 | 查看更多 |
环保部门出具的省级生态红线证明材料 |
| 政府部门核发 | 3份 | 必要 |
| 是 | 查看更多 |
使用林地公示证明材料 |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 是 | 查看更多 |
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意见 |
| 政府部门核发 | 3份 | 必要 |
| 是 | 查看更多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及附图(红线图) |
| 政府部门核发 | 3份 | 必要 |
| 是 | 查看更多 |
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
| 政府部门核发 | 3份 | 必要 |
| 是 | 查看更多 |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交款凭证 |
| 政府部门核发 | 3份 | 必要 | 由银行出具缴费凭证 | 是 | 查看更多 |
被使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
| 政府部门核发 | 3份 | 必要 | 与原件一致 | 是 | 查看更多 |
林地、林木补偿协议 |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 是 | 查看更多 |
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可由第三方中介公司进行 | 是 | 查看更多 |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政府部门核发 | 3份 | 必要 |
| 是 | 查看更多 |
用地单位申请报告 |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 是 | 查看更多 |
使用林地申请表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可在政务服务网上下载并填写完整 | 是 | 查看更多 |
受理条件
1.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 2.其他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 3.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 4.临时使用林地到期需继续使用的;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