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出林区木材运输证核发

【导语】:苏州市出林区木材运输证核发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出林区木材运输证核发基本编码000164118000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层级市级实施编码1132050046695571483000164118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113205004669557148300016411800001事项状态运行
事项版本暂无实施主体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委托部门暂无
法定办结时限20法定办结时限单位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暂无
承诺办结时限8承诺办结时限单位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暂无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
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侧裙楼三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0512-69820251
监督投诉方式0512-69820251,0512-69820181;监督投诉电话:12345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通办范围暂无联办机构暂无
中介服务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批文审批结果名称苏州市林业局准予许可决定书或者苏州市林业局不予许可决定书
审批结果样本苏州市林业局准予许可决定书或者苏州市林业局不予许可决定书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是否网办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适用范围暂无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业务办理系统名称暂无
行政诉讼途径
行政复议途径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暂无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空白表格来源渠道纸质材料材料必要性填报须知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详情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1份必要与原件一致查看更多

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合法来源证明


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与原件一致查看更多

检疫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1份必要与原件一致查看更多

木材运输证申请表

空白表格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查看更多

受理条件


1.材料完备真实; 2.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它合法来源证明; 3.已取得检疫证明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三十条 运输木材、竹材及其林产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林区运出木材、竹材及其半成品、大宗制品出省或者出具的,应当持省或者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或者国家统一的调拨通知单,其运输证自林区到运输终点地全程有效。需再次运输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新证; (二)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持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签发的准运证明;出口的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森林植物及其林产品(包括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苗木,林木种子和其他繁殖材料,木材、竹材、盆景、干果和其他林产品),必须持县级以上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 凡没有取得上述证明、证书的,铁路、交通和邮政部门不得办理承运、邮寄手续。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1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3〕149号 附件1 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47项 出林区木材运输证核发下放设区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广告热线:0512-65301757 传真:0512-65291836 投诉咨询:0512-65291521 法律顾问:江苏悦孚律师事务所 汪萌之律师 李晓燕律师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 苏ICP备05031257号 经营性ICP证: 苏B2-20140130号 苏网文〔2023〕5276-226号
版权所有:苏州互联印象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4-2024 gusuwang.com All Right Reserved 《姑苏网》版权所有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邮箱:jubao@gusuwang.com 举报电话:(0512) 6530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