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空白表格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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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1.材料完备真实; 2.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它合法来源证明; 3.已取得检疫证明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三十条 运输木材、竹材及其林产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林区运出木材、竹材及其半成品、大宗制品出省或者出具的,应当持省或者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或者国家统一的调拨通知单,其运输证自林区到运输终点地全程有效。需再次运输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新证; (二)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持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签发的准运证明;出口的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森林植物及其林产品(包括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苗木,林木种子和其他繁殖材料,木材、竹材、盆景、干果和其他林产品),必须持县级以上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 凡没有取得上述证明、证书的,铁路、交通和邮政部门不得办理承运、邮寄手续。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1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3〕149号 附件1 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47项 出林区木材运输证核发下放设区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