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空白表格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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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1)《植物检疫证书》的申请对被检植物及其材料无数量限制。 (2)受理报检后,分析疫情,明确检疫要求,准备检疫工具,确定现场检疫时间; (3)按《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不合格的,下达《检疫处理通知单》; (4)《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5)根据以下之一条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a)对从无《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中所列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县调出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经核查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b)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有效期内中转换的原《植物检疫证书》,经核查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c)根据现场检疫结果,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d)根据室内检验结果,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e)根据除害处理后的检验结果,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对产自于松材线虫病疫区的松属木材及其加工品,确认经取得松材线虫病除害处理资格的企业进行除害处理后,经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常见问题
问:
如何办理调运检疫手续?
答: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问:
如何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答:
《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交给交通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随货运寄,由收货人保存备查。
问: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哪些内容?
答:
(1)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2)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3)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