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审批
发布时间:2020-04-29 17:25
作者:苏州本地生活
【导语】:苏州市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出售、收购审批 | 基本编码 | 00016414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编码 | 113205004669557148300016414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004669557148300016414300001 | 事项状态 | 运行 |
事项版本 | 暂无 | 实施主体 |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委托部门 | 苏州市林业局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特别程序 | 现场核查、专家讨论等 |
办理地点 | 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侧裙楼三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方式 | 0512-69820251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2-69820251,0512-69820181;监督投诉电话:12345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通办范围 | 暂无 | 联办机构 | 暂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同意出售 收购××的函 |
审批结果样本 | 关于同意出售 收购××的函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适用范围 | 暂无 |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 | 否 | 业务办理系统名称 | 暂无 |
行政诉讼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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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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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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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空白表格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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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收购野生植物所在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是 | 查看更多 |
证明野生植物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是 | 查看更多 |
申请出售、收购野生植物的种类(中文名、拉丁学名)、品种、数量和来源,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是 | 查看更多 |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是 | 查看更多 |
野生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是 | 查看更多 |
受理条件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必须具备合法来源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八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