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审批
发布时间:2020-04-29 17:32
作者:苏州本地生活
【导语】:苏州市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审批
苏州市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审批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审批 | 基本编码 | 32016414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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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编码 | 113205004669557148332016414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004669557148332016414500001 | 事项状态 | 运行 |
事项版本 | 暂无 | 实施主体 |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委托部门 | 暂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7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特别程序 | 现场核查、专家讨论等 |
办理地点 | 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侧裙楼三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方式 | 0512-69820251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2-69820251,0512-69820181;监督投诉电话:12345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通办范围 | 暂无 | 联办机构 | 暂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适用范围 | 暂无 |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 | 否 | 业务办理系统名称 | 暂无 |
行政诉讼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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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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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暂无 |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空白表格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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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驯养繁殖目的不同,还须提供以下材料(详见填报须知) |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以保护拯救为目的的,提供野生动物保护拯救计划。 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提供野生动物科学研究方案或相关部门批准的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 以观赏展览为目的的,提供有关接待公众参观、开展科普宣传教育等场所、设施情况的说明材料。 以马戏表演为目的的,提供证明其野生动物运输和异地表演期间安置野生动物的专用设备设施和其它条件或能力的材料。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提供驯养繁殖技术规范和驯养繁殖规模说明。 以其它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提供与其驯养繁殖目的相符的特定条件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 是 | 查看更多 |
拟开展驯养繁殖活动的计划或方案,必要时须提交拟开展驯养繁殖活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是 | 查看更多 |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疫病防治、安全保障及防范野生动物逃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物资储备等措施或方案 |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是 | 查看更多 |
驯养繁殖所需技术力量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是 | 查看更多 |
驯养繁殖所需资金能力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是 | 查看更多 |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设施的书面说明及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规划 |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是 | 查看更多 |
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文件或材料 |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是 | 查看更多 |
证明其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是 | 查看更多 |
《江苏省重点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是 | 查看更多 |
受理条件
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或有能力提供适宜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固定场所、设施、资金、人员、技术和饲料等条件。 (二)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有保障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具备防范野生动物逃逸、防控疫病、保障安全生产、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与能力。 (四)国家或我省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另有技术标准或规定的,还应符合其要求。 除具备前款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根据其驯养繁殖目的,分别具备下列特定条件: (一)以保护拯救、科学研究为目的的,申请主体仅限经省、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业性机构或科研单位,并制定保护拯救计划、科学研究方案。 (二)以观赏展览为目的的,应当具备接待公众参观、开展科普宣传教育的条件。 (三)以马戏表演为目的的,应当具备野生动物运输和异地表演期间安置野生动物的专用设施设备。 (四)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应当具备成熟的技术和必要的规模,必要时应通过专家评审。 (五)其它目的的情形,应当具备与其目的相适应的特定条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鼓励开展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领人工繁育许可证。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人工繁育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领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