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导语】:江苏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江苏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基本编码320164146000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层级市级实施编码1132050046695571483320164146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113205004669557148332016414600001事项状态运行
事项版本暂无实施主体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委托部门暂无
法定办结时限20法定办结时限单位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暂无
承诺办结时限7承诺办结时限单位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暂无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
特别程序现场核查、专家讨论等
办理地点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侧裙楼三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0512-69820251
监督投诉方式0512-69820251,0512-69820181;监督投诉电话:12345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通办范围暂无联办机构暂无
中介服务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审批结果类型批文审批结果名称苏州市林业局准予许可决定书或者苏州市林业局不予许可决定书
审批结果样本苏州市林业局准予许可决定书或者苏州市林业局不予许可决定书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是否网办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适用范围暂无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业务办理系统名称暂无
行政诉讼途径
行政复议途径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暂无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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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空白表格来源渠道纸质材料材料必要性填报须知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详情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加工食品、药品、保健品或进行科学研究的单位(或个人)还须提交行业准入资质


政府部门核发2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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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野生动物标本加工制作的单位(或个人)还须提交标本加工制作工艺说明、从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2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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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2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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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来源证明文件或材料


政府部门核发2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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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其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政府部门核发2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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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申请表》

空白表格申请人自备2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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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台账。   (二)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   (三)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观赏展览或马戏表演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四)经营利用自繁的野生动物的,其经营利用方式、数量要与其驯养繁殖目的、规模相适应。   (五)不得将野生动物活体作为种源出售给没有相应驯养繁殖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六)需要宰杀活体野生动物的,应当由专人在指定地点进行,不得在公开场合进行或对顾客进行展示。   (七)未经批准,不得将所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放至野外;发生逃逸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捕回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八)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发生动物疫情或者疑似疫情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防疫部门。 (九)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加工食品、药品、保健品或进行科学实验等需要取得行业准入资质的,应当先取得行业准入资质。 (十)国家或我省另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驯养繁殖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款 申领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第五款 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从事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出售、收购、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具有有效的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并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包括驯养繁殖许可证、狩猎证、捕捞证和运输证等。 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凭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经营利用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当书面告知其凭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出售、收购、利用批准文件开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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