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办理材料)

【导语】:苏州市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办理材料)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基本编码320164155000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层级市级实施编码113205004669557148332016415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113205004669557148332016415500001事项状态运行
事项版本2实施主体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委托部门暂无
法定办结时限20法定办结时限单位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暂无
承诺办结时限10承诺办结时限单位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暂无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
特别程序现场检疫或室内检验
办理地点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侧裙楼三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0512-69820251
监督投诉方式0512-69820251,0512-69820181;监督投诉电话:12345
网上办理深度其他
通办范围暂无联办机构暂无
中介服务
数量限制
审批结果类型暂无审批结果名称无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是否网办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适用范围暂无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业务办理系统名称暂无
行政诉讼途径
行政复议途径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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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空白表格来源渠道纸质材料材料必要性填报须知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详情

产地检疫申报表

空白表格政府部门核发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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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证明


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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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数量、来源情况


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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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生产、经营期间,有害生物发生、危害与防治情况


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参考查看更多

受理条件


(1)《植物检疫证书》的申请对被检植物及其材料无数量限制。 (2)受理产地检疫申请后,查阅相关资料,根据可能存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其它危险性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确定实施产地检疫时间,并通知申请人。 (3)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实施产地检疫,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六个月,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木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国家林业局第26号令修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规章】《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7号)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林场、母树林基地及其他繁育基地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地区建立繁育基地。繁育基地的选址,应当征求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书后方可用于试验、示范和推广。 已经实施产地检疫并领取产地检疫合格证书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时凭产地检疫合格证书换发植物检疫证书,不再收取植物检疫费。 【规章】《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检疫防控机构申请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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