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空白表格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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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1)《植物检疫证书》的申请对被检植物及其材料无数量限制。 (2)受理产地检疫申请后,查阅相关资料,根据可能存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其它危险性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确定实施产地检疫时间,并通知申请人。 (3)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实施产地检疫,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六个月,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木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国家林业局第26号令修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规章】《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7号)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林场、母树林基地及其他繁育基地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地区建立繁育基地。繁育基地的选址,应当征求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书后方可用于试验、示范和推广。 已经实施产地检疫并领取产地检疫合格证书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时凭产地检疫合格证书换发植物检疫证书,不再收取植物检疫费。 【规章】《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检疫防控机构申请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要求进行除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