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昆山市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导语】:苏州昆山市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昆山市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重点


(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加强共性技术研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集聚研发人才,明确研发业务,大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和市场竞争力,带动全市企业研发机构创新能力普遍提升。


(二)新型研发机构

围绕光电、半导体、小核酸及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我市重点发展产业,以及其它对产业转型升级及社会事业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共性关键技术,鼓励以知名科学家、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为核心,依托国内外著名高校院所、科研机构或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知名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主要从事研究开发、技术转移、衍生孵化、技术服务等专业性、开放性等科技创新活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 项目建设期为2年,研发方向和目标明确。建设期内建立相应的运行管理制度,有科技项目研发和知识产权等成果产出,项目新增研发投入不少于200万元。


2. 2019年1月前在昆山市范围内注册、且企业2019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支出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2%(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在财务审计报告中有明确标注)。


3. 拥有不少于5人的科技研发人员(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拥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证明材料包括团队成员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以及团队成员的社保证明,外聘人员不计入5人以内)。


4. 研发场地不少于200平方米(需提供租赁合同或企业出具的场地证明,研发场地照片);拥有原值100万元以上的研发仪器设备(需提供设备清单及不少于100万元的设备发票)。


5. 拥有本技术领域内相关的知识产权成果不少于1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新药证书等)。


(二)新型研发机构

1. 具有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性质等的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昆山,且注册日期在2020年3月31日之前;出资方可包括政府部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产业联盟、海内外人才团队等,以及由其它投资主体联合共建。


2. 共建单位或发起人已签署目标明确、职责明晰的合作协议,并开展实质性科研活动。


3. 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不含软件开发类)。


4. 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研究生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应占研发人员的10%以上。


5. 以研发服务为核心业务,成熟运作后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营业收入总额的15%,研发等科技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0%,为单一关联单位(有股权关系)的服务收入占科技服务收入的比重不超过40%。


6. 建立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具有明确的主攻方向,能切实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问题,有能力主导或参与国家、省、市技术攻关专项,通过产学研合作服务企业和产业发展。


三、支持方式


(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获认定的单位申报苏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优先推荐。


(二)新型研发机构。以科技创新券的形式予以支持,自立项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兑付。已获得市级政府财政支持的校地共建单位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不再重复支持。


四、申报材料


《昆山市科技计划项目责任主体信用承诺书》、《2020年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并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 昆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书。

2. 申报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

3. 研发投入证明材料,上年度财务报表等。

4. 研发人员名册(包括团队成员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以及团队成员的社保证明)。

5. 研发场地面积证明材料和照片。

6. 研发仪器设备清单、购买凭证和照片。

7. 自主知识产权等其他所需的附件证明材料。


(二)新型研发机构

1. 昆山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书(申报名称建议规范为“机构名称”建设)。

2. 法人执照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3. 共建单位或发起人合作协议。

4. 核心科研人员身份证明、资质证明。

5. 共建单位或发起人与该新型研发机构专业方向相关的科研和技术成果证明材料。

6. 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7. 依托该新型研发机构形成的知识产权清单。


责任科室

科技成果与合作交流科

57306607

57331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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