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额度
一、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
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人员,以及1996年以后有部队服役时间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人员,符合规定可推算基本养老保险储存额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推算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2、按月生活费
按月领取的生活费=(退职时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1%+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推算储存额÷120。
3、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符合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此类人员1996年1月1日后仍有部队服役时间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其1996年后视同缴费年限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合并,作为计发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二、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1、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按月计发标准
①本市市区户籍累计年限满20年或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人每月520元;
②本市市区户籍累计年限不满20年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每人每月380元。
③达到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的,在上述第⑴项的基础上,分别按5元、10元、20元、30元的标准增发(四个档次不可兼得)。
④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上述⑴、⑵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可加发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后确定
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
领取条件
一、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
1 .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⑴ 男满 60 周岁,女干部满 55 周岁,女工人满 50 周岁(其中, 45 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 45 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 的女参保人 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 的女参保人 员,年满 55 周岁)。
对个体工商户、灵活 就业女参 保人员和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女失业人员,凡属实 行劳动 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身份的,其退休年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
⑵ 符合国务院国发〔 1978 〕 104 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 55 周岁,女满 45 周岁。
⑶ 男满 50 周岁,女满 45 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⑴ 从事社会劳动期间必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 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须按规定补缴后方可办理基本养老金审批手续。
3 .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满 15 年以上。
二、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
1.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本市市区户籍;
3.对符合参保条件时距待遇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4.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领取材料
一、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2.参保人员本人的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证件照一张;
3.能证明参保人员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供养直系亲属情况、工资演变情况、从事特殊工种情况等的原始档案材料,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人员的《苏州市企业职工一九九五年底前缴费年限核准表》;
4.《苏州市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核表》或《苏州市企业参保职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
5.经参保人员居住地所在社区确认的《苏州市区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对象基本信息采集表》;
6.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须附《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7.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人员,须携带《苏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8.经批准后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须提供《苏州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后延缴费申请审核表》。
二、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苏州市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
3、申请当年度缴费、往年度补缴及一次性补足缴费15年的参保人员,应同时填写《苏州市区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申请表》。
领取流程
一、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
1.用人单位或托管档案的就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于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之月或接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3个月内,每月11日至月底期间,持上述材料、表单,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等情况,核定退休类别、退休时间及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在姑苏区参保的人员,须先由姑苏区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社保中心复审;病退、特殊工种退休等须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3.退休人员从核定退休时间之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定期待遇按月社会化发放,一次性待遇通过单位发放。
二、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
1.参保人员于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当月,持以下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按规定办理缴费申报及待遇核定申请手续:
2.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审核后,对申请缴费人员,确定应缴金额。参保人员凭《缴费通知单》于次月10日前至委托代征银行缴费,或用手机扫描《缴费通知单》上的二维码在线缴费。
3.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初审参保人员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于其提出待遇核定申请次月10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至区社保经办机构,并于11-15日在社区内对当期申请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完毕后,对经查实不具备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将人员名单及公示情况报送至区社保经办机构,撤回其待遇核定申请,并将具体原由告知参保人员本人。
4.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于当月18日前核定其待遇列支时间和计发标准,打印《苏州市区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由社区社保工作机构交参保人员。
5.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次月起,按照核定的标准,于每月25日起通过指定银行按月领取居民基本养老金。
领取地点
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次月起,按照核定的标准,于每月25日起通过指定银行按月领取居民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