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零星报销类型
1.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在就医地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但无法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
2.未办理转诊手续,2019年12月1日后直接在异地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降低报销结付比例);
3.因突发急、危、重病,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出期间因突发急、危、重病,就近在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和急救医疗费用;
4.已办妥门诊特定项目登记确认手续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家庭病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5.符合我市医疗保险规定、需报销结付的其他费用。
二、零星报销材料
1.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
2.本人银行卡账号(目前限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银行和苏州银行);
3.发票原件、住院(门、急诊)费用清单、门诊提供处方底方(门诊特定项目费用需提供门诊病历)、住院提供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急诊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4.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零星报销渠道
1.“苏州社保”微信微业务:
参保人员可关注“苏州社保”微信公众号,按微信微业务-医疗报销模块提示操作,实现“不见面”零星报销。
2.经办机构柜面:
至柜面办理零星报销预审登记并在《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受理单》上签字。
四、有关事项
1.办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时,报销待遇类型根据每笔费用发生时(住院医疗费用按出院日期)的医保待遇类型确定,报销结付标准为对应待遇类型在办理报销结付手续时的结付标准。
2.报销手续应当在医疗费用发生时的结算年度内办理,需要跨年度报销的,可延长至下一结算年度末。参保人员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列入办理报销结付手续的年度累计。
3.参保人员需要结算清单的,可于半年内凭《受理单》及本人(或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也可于一年内登录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cn”,在“零星报销结算单打印”栏目凭“受理单号”自助查询、打印。